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易,2057,2020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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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20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文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6日所為之108 年度審易字第205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16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郭文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2057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於109 年1 月3 日送達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0 樓上訴人住所,由上訴人本人親自收受,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即109 年1 月13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經本院於同年2 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2 月27日送達上開住所,經本人親自收受後送達完成,有本院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為補正,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駁回上訴,並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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