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易,2289,2020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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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俊甫於民國(下同)109 年3 月3 日收受由本院送達之判決正本,雖於上訴期間內即同年月13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9 年6 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 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裁定及送達回證可憑,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為補正,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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