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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頤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頤先(涉嫌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張竣傑(涉嫌誣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強制、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因先前在北宜公路發生行車糾紛,被告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7 月14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居所,以智慧型行動電話上網,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臉書」之社團「北宜公路幹譙版」網頁,以帳號「盧春風」刊登:「你就是我一直騎好好的一直要靠過來撞我的屁孩喔@@」、「張竣傑我在你左邊好嗎。
謝謝屁孩大哥」、「我跟你前面一台車,你硬要切我,北七後面一堆人看你要擠我才叭,不會騎,就不要上北宜害人啦」、「張竣傑誰跟你亂超車87,我跟在汽車後面好好地慢慢騎,不知道你擠過來是擠3 小朋友。
沒長眼睛? 方向燈不會打,就是任性硬要擠人超車」等文字,以「屁孩」、「北七」、「87」等不雅文字公然侮辱告訴人,經告訴人於108 年7 月14日20時40分,在臺北市大同區住處上網瀏覽,發現上情。
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109 年3 月3 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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