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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韻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38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尤韻琳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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