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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字第1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興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又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又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又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之記載,顯係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又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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