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簡,936,2019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9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明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51 號),嗣經本院受理後(108 年度審易字第169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明輝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應補充記載為:「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