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簡上,76,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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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坤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內湖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所為之108 年度湖簡字第216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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