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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籐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游藤毅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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