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郁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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