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訴,521,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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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紫妘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紫妘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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