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訴,739,2020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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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鵬宇
指定辯護人 周碧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敍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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