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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金簡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瑋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8 年度偵字第9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八年四月三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瑋杰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本院認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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