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附民,33,2019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金漪筠
被 告 史龍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272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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