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附民,370,2019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70號
原 告 林素惠
被 告 胡古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