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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被 告 林志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簡字第120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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