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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坤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裁定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
茲因被告已於108年3月1日死亡,此有卷附淡水馬偕醫院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15號卷第7頁、第15頁),則被告已無從到庭,本件前開停止審判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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