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402號
被 告 林宴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