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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信祺
選任辯護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130號、108 年度偵字第6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信祺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藍信祺因自認其為全人唯一合法民主憲政統治皇帝,對不遵行其所制定之「憲法」者,竟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刊登附表所示之加害生命、身體之文字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同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之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訂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被告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帳號「宇宙原體黑龍上帝本人收回收界公告」截圖5 紙、被告臉書帳號「藍信祺」截圖3 紙等件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分別以臉書帳號「宇宙原體黑龍上帝本人收回收界公告」、「藍信祺」,刊登含有附表所示文字之臉書訊息,惟堅詞否認有何恐嚇公眾之犯行,辯稱:我是為了參選總統,改變國家體制為君主立憲制,目前體制讓可以給予國民最大利益的人無法執政,現在民進黨、國民黨、蔡英文等少數人以政黨來把持國家是不對的,如果他們還是繼續這樣做,那依我公佈的憲法,在我執政後,我會依照公法執行,但如果我沒有執政,我就沒有辦法去執行我的法律,且縱使我執政,也要經過我憲法中所說的360 個縣省長同意才能執行,不是我一人講就能執行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相關文章僅是被告個人政治理念,屬於言論自由之範圍;
且被告貼文指涉範圍過廣且抽象,並係以當選總統,施行其所撰寫之「憲法」為前提,但被告目前未達總統連署門檻,對社會秩序未產生立即危險性,不足以讓公眾心生畏懼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於附表編號1 、2 「刊登時間、地點」欄所示時、地,利用其所有之網路設備連線上網,並以其前向臉書申請之帳號、密碼登入臉書網頁,而分別以「宇宙原體黑龍上帝本人回收界公告」、「藍信祺」之名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任意瀏覽之個人動態區,分別張貼如附表編號1 、2 「刊登文字內容」欄所示之文章,附表編號1 之文章內容包含:「在這向全人類宣告,朕遵憲要將蔡英文民進黨、國民黨畜牲公開處決,活生生將齒骨一截截挖出,誅連九族,追訴祖墳全部挖出與豬糞同為肥」等語;
附表編號2 之文章內容包含:「合法誅殺蔡英文,蔡英文總統違抗命令,極刑處死:遵合法統治憲法第20條明文公開270 次活生生骨頭一節節挖出,祖墳挖出與豬糞為肥,證明朕合法統治權,中華民國愚民統治假民主事實,全人類永恆共證。
抗憲不留頭,對叛亂禽獸准用核生化先進科技武器、生命科技、形上剪除,鎖定所有叛亂禽獸執行…」等語之貼文乙節,業據被告所不爭執(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6130號卷【下稱偵字6130號卷】第5 頁至第7 頁、108 年度偵字第6481號卷【下稱偵字6481號卷】第5 頁至第9 頁、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卷第86頁、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81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09 頁),並有臉書帳號「宇宙原體黑龍上帝本人回收界公告」貼文頁面、「藍信祺」個人動態頁面截圖照片附卷可參(見偵字6130號卷第17頁至第22頁、第23頁至第25頁),應堪認定。
㈡按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須行為人以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公眾心生畏懼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公眾,使公眾因其恐嚇,致生公眾安全之危險,始足當之。
苟行為人主觀上並無通知將加惡害之犯意,或客觀上無通知將加惡害於公眾之行為,則尚與恐嚇公眾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又行為人是否有恐嚇公眾之犯行,仍應審究案發時之客觀情狀、行為人表現語氣、用語、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當時所受刺激等一切情狀,通盤考量審酌,方可認定。
㈢綜觀被告以「宇宙原體黑龍上帝本人回收界公告」、「藍信祺」等帳號所張貼之文章內容截圖,除附表編號1 、2 所示字詞外,附表編號1 之文章開頭即已強調:「人類的民主是君主立憲制:每人永恆平等,誰立憲法給全體每人最大利益,合法執政,君臨天下,每人是國會議員,與君主遵憲平等共治共有國家全部民主憲政體制」,並續稱:「朕是全人類每人唯一合法政權,朕公開全人類每人永恆最大利益宇宙生命憲法(臉書藍信祺登載),以民主憲法(不斷強大萬倍)合法直接完成統一全人類」、「臺灣在她這些畜牲修憲只有政黨幫主可選總統,資格限制人民參政總統權,人民要幾十萬人連署,臺灣犯罪率高有個資法保護,還要幾十億金錢,證明人民是不能參選,只有被奴役壓榨繳稅,過畜牲不如生活」、「選舉非民主,選舉有人不平等資格限制,唯她們可選,每人是不平等不能參選!投票非民主,將自己國家權力利益生命安全交給她人非民主,民主每人是國家民主憲法國會統治議員,與君主遵憲平等共有共治國家全部毫無爭議」、「朕中國人生在臺灣,被豬都不如畜牲骯髒統治壓榨,水生火熱,臺灣人被愚民奴役生活,娶老婆買房都沒錢太多,一生被畜牲愚民奴役統治到死賺不到錢極可憐」等語;
附表編號2 之文章則係於文章下方一併張貼上開附表編號1 文章之截圖,並強調要依其所稱「憲法」第20條執行極刑等語。
由上開被告附表編號1 、2 文章之整體內容、前後脈絡可知,被告文章內容係在表達對於我國現行國家體制之不滿,認為我國目前所採取政黨政治、雙首長制、代議民主制等政治制度,導致人民遭受奴役統治、生活困苦,且各項選舉有其資格限制,不符合資格即不能參選,並非民主制度,故主張我國應改行其所撰寫「憲法」中之「君主立憲制」,由其擔任君主元首,人民則均為國會統治議員,並依其所頒佈之「憲法」內各項規定,與「君主」一起統治國家。
㈣再者,參以卷附「宇宙原體黑龍上帝本人回收界公告」臉書帳號之個人背景圖片(見偵字6130號卷第17頁),記載「請支持唯一合法藍信祺當選總統,當選後提案變更國家憲法」;
臉書帳號「藍信祺」之個人簡介圖片(見偵字6481號卷第24頁)所載「遵憲合法統治宇宙世界人事物項、主宰每人萬物生殺大權」,及被告於99年10月所出版之「憲法決定生死」第20條「國家刑罰」章節(見本院卷第169 頁至第178 頁)所主張「極刑行為使全人類無法向外傳承子孫,國家全毀,間接直接殺死每人。
君主遵憲施用極刑教育處罰,確保國民身體生命永恆活著安全最大利益」、「極刑連帶父母子女受罰」、「極刑執行270 次處死:不施麻醉,活生生將骨頭一截截挖出,每次5 分鐘,執行5 日」等政策內容,核與被告辯稱:我的政見就是變更國家政府體制,張貼附表編號1、2 文章內容中「骨頭一節節挖出」、「極刑處死」,係在發表其當選後將推行之「憲法」內容,如果我執政後,就要依照「憲法」內容執行等節相符,足認被告文章內容,核屬其對於國家體制、公共政策、選舉人資格等政治、公共事務意見表達之政治性言論。
而政治性言論往往涉及高度對立之議題,特別是本案涉及國家政治體制變更之倡議,發言者為使其發言具能見度、影響力,往往會使用更多煽動群眾情緒之文字,使公眾關注此項議題。
對於此種類型之言論,縱使文字可能過於聳動、偏激,或與現實體制、社會狀況有所偏離,然其用意屬於被告個人政治意見之表述,訴求及抒發對我國政治人物、現行政治體制、選舉制度之不滿,表達其個人之政見,目的應非以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公眾心生畏懼,其主觀上尚難逕認被告有恐嚇公眾之主觀犯意。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為言論縱有不當,惟檢察官所舉之上開證據,尚難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要難以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相繩。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之罪行,依前開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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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刊登時間、地點 │刊登文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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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年1 月30日1 時45│在臉書以帳號暱稱「宇宙原體黑│
│ │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龍上帝本人收回收界公告」,刊│
│ │至善路1 段138 巷20號│登「在這向全人類宣告,朕遵憲│
│ │住處內 │要將蔡英文民進黨、國民黨畜牲│
│ │ │公開處決,活生生將齒骨一截截│
│ │ │挖出,誅連九族,追訴祖墳全部│
│ │ │挖出與豬糞同為肥…」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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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 年3 月28日15時8 │在臉書以帳戶暱稱「藍信祺」,│
│ │分許至29日2 時許,在│刊登「合法誅殺蔡英文,蔡英文│
│ │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1 │總統違抗命令,極刑處死,遵合│
│ │段138 巷20號住處內 │法統治憲法第20條明文公開270 │
│ │ │次活生生骨頭一節節挖出,祖墳│
│ │ │挖出與豬糞為肥。證明朕合法統│
│ │ │治權,中華民國愚民統治假民主│
│ │ │事實,全人類永恆共證。抗憲不│
│ │ │留頭,對叛亂禽獸准用核生化先│
│ │ │進科技武器、生命科技、形上剪│
│ │ │除。鎖定所有叛亂禽獸執行,頑│
│ │ │抗畜牲一門找死」、「不遵行宇│
│ │ │宙全人類民主憲政國家統治公法│
│ │ │,君主立憲朕憲法者;不跪行效│
│ │ │忠,不留頭,得監禁為奴至死」│
│ │ │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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