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易,496,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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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國機





許登月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7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國機、許登月為夫妻,告訴人吳岱璟、莊璧綺為夫妻,分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6 樓、5 樓之住戶,雙方因漏水修繕問題而生嫌隙,被告劉國機、許登月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於民國107 年12月7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前、同巷之馬路上,被告劉國機對告訴人吳岱璟、莊璧綺辱罵「真是個羞恥,我覺得兩位非常羞恥」、「你們的行為非常非常羞恥」、「羞恥」、「像你們這種行為真是羞恥無比、丟臉」、「羞恥,看看你們的嘴臉,好丟臉啊」、「我活了60歲,沒見過你們這樣的年輕人,這麼丟臉」、「很丟臉的夫妻,怎麼這麼丟臉」、「丟臉」等語,被告許登月對告訴人吳岱璟、莊璧綺辱罵「你們真的頭腦有問題」等語,均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吳岱璟、莊璧綺之名譽。

被告許登月復承前犯意,於107 年12月12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5樓至6 樓樓梯間,對告訴人吳岱璟、莊璧綺辱罵「我撞你他媽,我撞你他媽你放屁啊你」、「垃圾記者」、「白癡啊」、「丟臉,真的是丟臉」、「放屁啦」、「你傻瓜真的是」、「差勁,真的是差勁」等語,另對告訴人吳岱璟辱罵「賊樣」等語,均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吳岱璟、莊璧綺之名譽。

因認被告2 人各係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國機、許登月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其等均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吳岱璟、莊璧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與被告2 人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見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96 號卷第61頁、第66頁至第67頁、第69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需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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