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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花庭毅
選任辯護人 林萬憲律師
被 告 花進輝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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