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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金生
義務辯護人 林詩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周金生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博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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