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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志成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陳倚箴律師
李介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108 年度易字第67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翁志成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8 年2 月2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認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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