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易,763,2020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昶慶




被 告 張定騫



被 告 林黃翔



被 告 吳礎楓



被 告 詹弘宇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緝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昶慶、張定騫、林黃翔、吳礎楓、詹弘宇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王昶慶、張定騫、林黃翔、吳礎楓、詹弘宇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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