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駿翔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孫瀅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51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劉春金即獨資商號吃吃看魚鬆舖告訴被告黃駿翔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已於108 年3 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本院108 年度智易字第2 號卷第43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