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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昌熹
翁世賢
周靜芳
江忠國
李癸翰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0497 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湖簡字第390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等人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 年度易字第92號),前經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現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一○八年度易字第九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昌熹等人因賭博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等人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乃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因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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