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聲,121,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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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炳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炳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炳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應予更正)。

受刑人於102 年1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09 年1 月19日,應予更正)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0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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