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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明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4 年8 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3月,其於103 年9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13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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