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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志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6 年8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 年7月2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 年7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本院於107年5 月25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於107 年5 月25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後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9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啟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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