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昇宏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8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昇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昇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末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89 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翁昇宏所犯如附表編號1 及2 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審理之案件為編號2 所示之案件,係由本院以108年度易緝字第10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無不合,先予敘明。
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482 號、本院108 年度易緝字第1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業已就如附表所示2 罪,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刑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狀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37 頁)。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原本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25日 │107年3月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7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297 號 │字第1259號 │
├───┬────┼──────────┼──────────┤
│ │法 院│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482 │108 年度易緝字第10號│
│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3月26日 │108年4月12日 │
├───┼────┼──────────┼──────────┤
│ │法 院│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482 │108 年度易緝字第10號│
│ │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6月27日 │108年5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
├────────┼──────────┼──────────┤
│備 註│臺北地檢107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4656號 │第3274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