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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董丞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金訴字第127 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丞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之5 。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董丞軒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查本案業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審結,本院核閱本案全部事證資料後認聲請人已無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無不合,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之5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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