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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宗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宗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宗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及本院於107 年7 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於106 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宗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7 月31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92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7 年8 月27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83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嗣受刑人於106 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38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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