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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元興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元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元興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本院於104 年11月24日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5 月後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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