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聲,1375,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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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士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士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士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7 年4 月3 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7 年6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及107 年8 月3 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

受刑人於107 年8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11月21日以106 年度湖簡字第3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拘役40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4 月3 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2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6 月27日以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8 月3 日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4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前開判決先後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嗣受刑人於107年8 月1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6438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43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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