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聲,1376,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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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偉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家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偉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偉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8 月,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湯偉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5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11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上開案件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前開案件合併接續執行,於106 年3 月2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3148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9 年3 月1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 年2 月6 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

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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