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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建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9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建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建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潘建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968 號判決、107 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判決、107 年度審簡字第1412號判決、107 年度審簡字第141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857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 至7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141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4 至7 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192 、193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497、1565號」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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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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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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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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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3 月28日為│106 年7 月19日為│107 年7 月31日 │
│ │警採尿時起回溯96│警採尿時起回溯96│ │
│ │小時內某時 │小時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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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7 年度毒偵字│署107 年度毒偵緝│署107 年度毒偵字│
│ │第864號 │字第66號 │第19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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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107年度審簡字第 │107 年度審簡字第│
│ │ │1031號 │968 號 │141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 年9 月17日 │107 年9 月17日 │108 年3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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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107 年度審簡字第│107 年度審簡字第│
│ │ │1031號 │968號 │1412號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10月6 日 │107 年10月11日 │108 年5 月7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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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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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署107 年執字第61│署107 年執字第63│署108 年執字第28│
│ │70 號 │06 號 │54 號 │
│ ├────────┴────────┴────────┤
│ │編號1 至3 已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臺灣士林地方│
│ │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57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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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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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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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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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2 月14日採│107年2月27日 │107年4月27日 │
│ │尿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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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7 年度毒偵緝│署107 年度毒偵緝│署107 年度毒偵緝│
│ │字第192 、193 號│字第192 、193 號│字第192 、193 號│
│ │、107 年度毒偵字│、107 年度毒偵字│、107 年度毒偵字│
│ │第1497、1565號 │第1497、1565號 │第1497、15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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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107 年度審簡字第│107 年度審簡字第│
│ │ │1414號 │1414號 │141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7月26日 │108年7月26日 │108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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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107 年度審簡字第│107 年度審簡字第│
│ │ │1414號 │1414號 │1414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8月19日 │108年8月19日 │108年8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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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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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署108 年執字第47│署108 年執字第47│署108 年執字第47│
│ │33 號 │33 號 │33 號 │
│ ├────────┴────────┴────────┤
│ │編號4 至7 已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臺灣士林│
│ │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1414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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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2 月14日採│ │ │
│ │尿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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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
│年 度 案 號 │署107 年度毒偵緝│ │ │
│ │字第192 、193 號│ │ │
│ │、107 年度毒偵字│ │ │
│ │第1497、156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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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 │ │
│ │ │1414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7月26日 │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 │ │
│ │ │1414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8年8月19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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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
│ │署108 年執字第47│ │ │
│ │33 號 │ │ │
│ ├────────┼────────┼────────┤
│ │編號4 至7 已合併│ │ │
│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 │
│ │刑1 年2 月(臺灣│ │ │
│ │士林地方法院107 │ │ │
│ │年度審簡字第1414│ │ │
│ │號判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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