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包宗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包宗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受刑人包宗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255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998 號、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2941號、第2981號、第2533號、107年度審易字第634 號、第846 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其中附表編號2 至3 、8 至13、16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1 、4 至7 、14至1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0頁),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包宗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 │ │ (2罪) │ (3罪) │
├──────┼────────┼────────┼────────┤
│ │106 年11月10日2 │①106 年7 月7 日│①106 年8 月26日│
│ │時許 │ 3時許 │ 19時許 │
│ 犯罪日期 │ │②106 年8 月15日│②106 年9 月4 日│
│ │ │ 10時許 │ 3時15 分許 │
│ │ │ │③106 年9 月12日│
│ │ │ │ 7時22分許 │
├──────┼────────┼────────┼────────┤
│ │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
│ │偵字第16705 號 │偵字第13848號、 │偵字第13848號、 │
│偵查(自訴)│ │第14264號、第142│第14264號、第142│
│機關年度及案│ │66號、第14382號 │66號、第14382號 │
│號 │ │、第14414號、第1│、第14414號、第 │
│ │ │4662號、第16651 │14662號、第16651│
│ │ │號、第16652 號 │號、第16652號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
│ │ │2941號 │2981號 │2981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7.01.26 │ 107.02.14 │ 107.02.14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
│ │ │2941號 │2981號 │2981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7.03.13 │ 107.03.20 │ 107.03.20 │
│ │日期│ │ │ │
├───┴──┼────────┼────────┴────────┤
│ 備 註 │ │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9月 │
├──────┼────────┼────────┼────────┤
│ 犯罪日期 │106 年8 月27日2 │106 年8 月27日3 │106 年6 月22日3 │
│ │時許 │時44分許 │時26分許 │
├──────┼────────┼────────┼────────┤
│ │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
│ │偵字第13848號、 │偵字第13848號、 │偵字第12160號、 │
│偵查(自訴)│第14264號、第142│第14264號、第142│第11829號、第129│
│機關年度及案│66號、第14382號 │66號、第14382號 │95號、第12999號 │
│號 │、第14414號、第1│、第14414號、第1│、第13309號 │
│ │4662號、第16651 │4662號、第16651 │ │
│ │號、第16652號 │號、第16652號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
│ │ │2981號 │2981號 │2533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7.02.14 │ 107.02.14 │ 107.03.28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
│ │ │2981號 │2981號 │2533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7.03.20 │ 107.03.20 │ 107.05.02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6至7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年確定。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 │ (2罪) │ (2罪) │ │
├──────┼────────┼────────┼────────┤
│ 犯罪日期 │①106 年7 月22日│①106 年6 月29日│106 年12月29日10│
│ │ 3時45分許 │ 2時13分許 │時7分許 │
│ │②106 年8 月18 │②106 年8 月2 日│ │
│ │ 日3時4分許 │ 2時許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新北地檢107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2160號、 │偵字第12160號、 │偵字第5201號 │
│號 │第11829號、第129│第11829號、第129│ │
│ │95號、第12999號 │95號、第12999號 │ │
│ │、第13309號 │、第13309號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簡字第 │
│ │ │2533號 │2533號 │2553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7.03.28 │ 107.03.28 │ 107.04.19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簡字第 │
│ │ │2533號 │2533號 │2553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7.05.02 │ 107.05.02 │ 107.05.23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6至7應執行有│編號8 應執行有期│ │
│ │期徒刑2年確定。 │徒刑6 月確定。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2罪) │ (4罪) │ (2罪) │
├──────┼────────┼────────┼────────┤
│ │①106 年8 月15日│①106 年9 月26日│①106 年10月31日│
│ │ 3 時56分許 │ 10時55分許 │ 某時 │
│ │②106 年10月24日│②106 年9 月27日│②106 年11月19日│
│ 犯罪日期 │ 4時55分許 │ 21時47分許 │ 18時許 │
│ │ │③106 年10月27日│ │
│ │ │ 16時23分許 │ │
│ │ │④106 年11月19日│ │
│ │ │ 18時29分許 │ │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7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偵緝字第693 號 │偵字第17722 號、│偵字第17722 號、│
│號 │ │107 年偵字第572 │107 年偵字第572 │
│ │ │號、第1278號 │號、第1278號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 │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審易字第│
│ │ │998號 │634號 │634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7.04.30 │ 107.05.16 │ 107.05.16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 │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審易字第│
│ │ │998號 │634號 │634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7.05.29 │ 107.06.19 │ 107.06.19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0應執行有期│編號1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
│ │徒刑6 月確定。 │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8 月 │
│ │ │ │ (2 罪) │
├──────┼────────┼────────┼────────┤
│ │106 年11月23日17│106 年10月22日3 │①107 年1 月10日│
│ 犯罪日期 │時40分許 │時20分前某時 │ 2 時許 │
│ │ │ │②107 年1 月14日│
│ │ │ │ 3 時15分許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7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7722 號、│偵字第17722 號、│偵字第3503號、第│
│號 │107 年度偵字第 │107 年度偵字第 │4131號、第4644號│
│ │572 號、第1278號│572 號、第1278號│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審易字第│
│ │ │634 號 │634 號 │846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7.05.16 │ 107.05.16 │ 107.08.15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審易字第│
│ │ │634 號 │634 號 │846 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7.06.19 │ 107.06.19 │ 107.09.11 │
│ │日期│ │ │ │
├───┴──┼────────┼────────┼────────┤
│ │編號11至13應執行│ │編號15應執行有期│
│ 備 註 │有期徒刑2 年確定│ │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 │。 │
└──────┴────────┴────────┴────────┘
┌──────┬────────┬────────┬────────┐
│ 編 號 │ 16 │ │ │
├──────┼────────┼────────┼────────┤
│ 罪 名 │ 竊盜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 月 │ │ │
├──────┼────────┼────────┼────────┤
│ 犯罪日期 │107 年1 月24日6 │ │ │
│ │時30分許 │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7 年度│ │ │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3503號、第│ │ │
│號 │4131號、第4644號│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 │ │
│ │ │846 號 │ │ │
│ ├──┼────────┼────────┼────────┤
│事實審│判決│ 107.08.15 │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 │ │
│ │ │846 號 │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7.09.11 │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