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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禮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禮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楊禮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1447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24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緝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6 月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審易緝字第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楊禮鴻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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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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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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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2 月 │
│ 宣 告 刑 │ │ │②有期徒刑2 月 │
│ │ │ │③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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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4月29日某時│105年3月間至105 │①104 年7 月13日│
│ │許至105年5月6日3│年9 月13日 │ 10時許 │
│ │時15分許 │ │②104 年7 月13日│
│ 犯罪日期 │ │ │ 10時10分許 │
│ │ │ │③104 年7 月11日│
│ │ │ │ 20時許至104 年│
│ │ │ │ 7月13日13時50 │
│ │ │ │ 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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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 │高雄地檢104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3771號 │毒偵緝字第416號 │偵字第19138號 │
│號 │ │、106年度偵字第 │ │
│ │ │3228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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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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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7年度審簡字第 │107年度審訴緝字 │
│ │ │1447號 │246號 │第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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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 106.04.20 │ 107.03.21 │ 107.09.28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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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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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7年度審簡字第 │107年度審訴緝字 │
│ │ │1447號 │246號 │第54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6.07.01 │ 107.04.25 │ 107.09.28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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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 │編號3 應執行有期│
│ 備 註 │聲字第357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徒刑8月確定。 │
│ │刑10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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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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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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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 月 │ │ │
│ │②有期徒刑6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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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106 年6 月1 日│ │ │
│ │ 22時許 │ │ │
│ 犯罪日期 │②106 年5 月中旬│ │ │
│ │ 至106 年6 月2 │ │ │
│ │ 日3 時40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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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年度 │ │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428號、│ │ │
│號 │106年度偵字第 │ │ │
│ │1389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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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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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7年度審易緝字 │ │ │
│ │ │第50號 │ │ │
│ ├──┼────────┼────────┼────────┤
│事實審│判決│ 107.12.05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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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號│107年度審易緝字 │ │ │
│判 決│ │第5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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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 │ │ │
│ │確定│ 108.01.02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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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4 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8月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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