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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7 年10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7 年6 月6 日判處有期徒刑2 月,並於107 年3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2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⑴106 年度士簡字第7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⑵107 年度審簡字第4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⑶107 年度士簡字第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開⑴⑵⑶所示案件確定後,復經本院以⑷107 年度聲字第14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⑸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
⑹107 年度審簡字第842 號判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開⑸⑹所示案件確定後,復經本院以⑺107 年度聲字第14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⑻107 年度湖簡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107 年3 月16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前揭⑷、⑺、⑻所示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2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335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2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33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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