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聲,306,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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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文雄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文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105 年9 月7 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其於105 年1 月13日送監執行,嗣於108 年3 月8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文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6 月30日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010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9 月7 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1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係於105 年1 月13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嗣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3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790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79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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