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聲,307,2019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及107 年5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

受刑人於106 年11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5 月1 日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7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 年7 月20日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確定,上開各罪所處之刑,並經本院於106 年12月29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15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甲部分),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2 月27日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確定,上開各罪所處之刑,並經本院於107 年5 月31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663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乙部分),受刑人於106 年11月1 日送監執行,前揭甲、乙部分接續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788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78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