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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末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89 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0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審理之案件為編號30所示之案件,係由本院以106 年度湖簡字第216 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無不合,先予敘明。
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734 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23號、106 年度湖簡字第30號、106 年度簡字第95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340 號、106 年度湖簡字第216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30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月 │有期徒刑1 月 │有期徒刑1 月 │
├────────┼──────────┼──────────┼──────────┤
│ 犯罪日期 │104 年4 月15日下午5 │104 年4 月15日下午5 │104 年4 月16日下午4 │
│ │時40分 │時41分 │時24分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 年9 月29日 │ 105 年9 月29日 │ 105 年9 月29日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判 決├────┼──────────┼──────────┼──────────┤
│ │判 決│ 105年10月31日 │ 105年10月31日 │ 105年10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 │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2880號 │第2880號 │第2880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9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6 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月 │有期徒刑1 月 │有期徒刑1 月 │
├────────┼──────────┼──────────┼──────────┤
│ 犯罪日期 │104 年4 月17日上午10│104 年4 月17日上午10│104 年4 月17日上午11│
│ │時25分 │時34分 │時34分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9月29日 │ 105年9月29日 │ 105年9月29日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判 決├────┼──────────┼──────────┼──────────┤
│ │判 決│ 105年10月31日 │ 105年10月31日 │ 105年10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 │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2880號 │第2880號 │第2880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9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6 月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月 │有期徒刑1 月 │有期徒刑1 月 │
├────────┼──────────┼──────────┼──────────┤
│ 犯罪日期 │104 年4 月17日中午12│104 年4 月17日中午12│104 年4 月17日下午6 │
│ │時17分 │時29分 │時11分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9 月29日 │ 105年9 月29日 │ 105年9 月29日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判 決├────┼──────────┼──────────┼──────────┤
│ │判 決│ 105年10月31日 │ 105年10月31日 │ 105年10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 │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2880號 │第2880號 │第2880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9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6 月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犯罪日期 │104 年4 月13日下午2 │104 年4 月13日下午2 │104 年4 月13日下午2 │
│ │時13分 │時27分 │時59分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 │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2879號 │第2879號 │第2879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9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6 月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犯罪日期 │104 年4 月13日下午3 │105 年4 月13日下午4 │104 年4 月13日下午4 │
│ │時26分 │時11分 │時25分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 │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2879號 │第2879號 │第2879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9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6 月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犯罪日期 │104 年4 月13日晚間8 │104 年4 月13日晚間9 │104 年4 月13日晚間10│
│ │時22分 │時21分 │時19分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 │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2879號 │第2879號 │第2879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9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6 月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犯罪日期 │104 年4 月14日上午10│104 年4 月15日凌晨1 │104 年4 月16日下午4 │
│ │時33分 │時13分 │時39分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 │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2879號 │第2879號 │第2879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9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6 月 │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犯罪日期 │104 年4 月16日下午5 │104 年4 月16日下午6 │104 年4 月16日晚間8 │
│ │時42分 │時38分 │時22分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 │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2879號 │第2879號 │第2879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9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6 月 │
└────────┴────────────────────────────────┘
┌────────┬──────────┬──────────┬──────────┐
│ 編 號 │ 25 │ 26 │ 27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罪日期 │104 年4 月17日上午10│104 年4 月17日中午12│105 年8 月15日中午12│
│ │時42分 │時57分 │時25分許經警採尿往前│
│ │ │ │回溯4日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59號 │字第959號 │字第2832 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湖簡字第3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5 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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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106年度湖簡字第30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4 月20日 │ 106年8 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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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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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2879號 │第2879號 │第4876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9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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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28 │ 29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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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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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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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 年12月31日 │104 年10月30日至104 │105 年10月27日晚上某│
│ │ │年11月2日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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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偵緝 │士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第9497 號 │字第838、839號 │緝字第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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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95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340號│106年度湖簡字第216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 年6 月30日 │ 106年8 月21日 │ 106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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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95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340號│106年度湖簡字第216號│
│判 決├────┼──────────┼──────────┼──────────┤
│ │判 決│ 106 年8 月7日 │ 106年9 月19日 │ 107年5 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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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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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 │第5047號 │第5308號 │ │
│備 註├──────────┴──────────┤士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編號1至29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第3867號 │
│ │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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