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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0、32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62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傑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張傑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
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次數及業已審理終結,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等節,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以新臺幣6 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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