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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字第21號
自 訴 人 鍾士銘
莊秀靜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
被 告 沈勤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勤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鍾士銘、莊秀靜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下午2 時許,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2 樓(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 、2 樓,下稱中信銀行)辦理自訴人莊秀靜信用卡網銀解鎖事宜,惟因該行行員未能察覺客戶網銀個資係隨同信用卡端同步更新,而誤認自訴人莊秀靜核對之個資有誤。
詎料,排隊序號在後之被告沈勤於隔壁櫃台辦畢事項後,無端靠近自訴人莊秀靜,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多次對自訴人莊秀靜兇惡的大聲叫罵:「是你自己笨!忘記密碼、代號還來這裡亂!」等語。
自訴人鍾士銘見狀擔心被告會動手毆打自訴人莊秀靜,旋即從櫃台遠處上前喝斥被告「滾開」,被告隨即向自訴人鍾士銘狂吼數次「你說什麼?」,並開始動手推自訴人鍾士銘,出手打了鍾士銘一個巴掌,再用雙手掐住自訴人鍾士銘脖子至牆壁,並大喊要扭斷自訴人鍾士銘的脖子,自訴人鍾士銘只能以雙手推擋,直至該行保全人員自1 樓衝上來將被告與自訴人鍾士銘分開,並將欲衝向自訴人鍾士銘之被告抱住,告誡被告打人就是不對。
被告復又轉而衝向自訴人莊秀靜叫罵數次:「老太婆」,並不斷向自訴人鍾士銘叫囂:「你沒種,你給我下來。」
等語,惟自訴人2 人均未理會被告。
自訴人2 人飽受驚嚇,原以為風波已平息,於自訴人莊秀靜收拾物品之際,自訴人鍾士銘即先下樓且步出上開銀行大門,孰料被告竟等候於上開銀行大門外,旋即上前以過肩摔之方式將自訴人鍾士銘倒在地。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經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予規範,並於同法第343條就自訴程序設有準用之明文。
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而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
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
且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法院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而自訴程序中,除其中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 、4 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第326條第3項、第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基此,倘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282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468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自訴人莊秀靜、鍾士銘認被告涉犯傷害、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自訴人莊秀靜、鍾士銘之證述、證人即中信銀行襄理郭素娟之證述、證人即保全人員陳麒翔之證述、自訴人莊秀靜提出其與證人郭素娟之對話內容影音光碟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沈勤堅決否認有何自訴人莊秀靜、鍾士銘所指之傷害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案發當時我不記得我有沒有罵自訴人莊秀靜「愚蠢、笨,你自己忘記密碼,還來這裡亂!」、「老太婆」等語,也不記得我有罵自訴人鍾士銘「沒種」等語。
當時我是跟自訴人莊秀靜說,不需要這樣為難銀行承辦人員。
自訴人莊秀靜就指控我企圖騷擾他們,而且還說我不安好心,一直鬼鬼鬼鬼祟祟跟著他們。
我只有跟自訴人鍾士銘互相拉扯、推擠,並沒有抓著鍾士銘的脖子去撞牆,也沒有說要扭斷鍾士銘的脖子,在上開銀行外面也沒有以過肩摔的方式傷害鍾士銘。
倘若我有把自訴人鍾士銘過肩摔,當下鍾士銘不可能沒有出現任何傷勢,況且鍾士銘也無法提出驗傷單來證明他有受傷等語。
經查:㈠被告與自訴人莊秀靜於107 年11月26日下午2 時許,在上開中信銀行2 樓因故發生爭執,被告與自訴人鍾士銘發生拉扯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證人莊秀靜、鍾士銘、陳麒翔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108 年度自字第2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8至112 、148 至155 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綜觀證人莊秀靜、鍾士銘歷次所為之證述:⒈證人莊秀靜就本件案發經過,於警詢、偵查中具結證稱:107 年11月26日下午2 時左右,我在中信銀行2 樓辦理信用卡網路銀行解鎖業務,信用卡端要撥打我的手機認證,因為我的手機壞掉無法做手機認證,銀行行員要重新認證我的資料,所以講得比較久,當時在隔壁辦理業務的先生(即被告)有所誤會,被告就跑過來大聲咆嘯說:「愚蠢!妳自己忘記密碼、忘記代號,還跑過來這邊亂!」,我跟被告說你不明究裡,不要那麼大聲罵人,事實上我不是忘記密碼、忘記代號,我是因為很久沒有使用網路銀行而被鎖住,因為被告一直用身體逼近我,並且大聲咆哮,一直重複說:「愚蠢!妳自己忘記密碼、忘記代號!」,還說我是「老太婆」,一付要揍我的樣子,我先生(即自訴人鍾士銘)見狀很緊張,就過來跟被告說「滾開」(意思是香港話的走開),希望制止被告要毆打我的舉動,然後被告就抓狂了,罵的更兇、更狠,之後被告就推鍾士銘,勾著鍾士銘的脖子拖到牆邊,說要把他的脖子扭斷,之後銀行保全人員上來把他們雙方拉開,但被告還是非常的恐怖,被告說:「你給我下來!我在下面等你。」
,並且重複說了很多次,被告下去後又上來,並且說「你沒種!」、「你給我下來,我在下面等你!」,被告的態度非常兇惡,保全都制止不了,後來被告又上來跟我重複爭吵,被告說:「老太婆!」、「愚蠢!妳自己忘記密碼、忘記代號,還來這邊亂。」
,我就跟被告解釋我不是忘記密碼、忘記代號,被告非常失控兇狠的用他的身體一直逼近我、咆嘯我,把我逼到牆角。
之後被告對鍾士銘說:「你給我下來!我在下面等你。」
,後來鍾士銘要著跟下樓,我大聲叫鍾士銘別下去,此時我緊張的一直問行員報警沒,給我警察的電話,我們要自己報警。
被告與鍾士銘在樓下的狀況,我沒有看到,後來是聽到鍾士銘跟員警陳述,才知道鍾士銘在1 樓門外有被被告壓到地上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2937號卷【下稱偵卷】第13至15、55、56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案發當天銀行行員找不到我的帳戶,行員問我到底要辦什麼,之後我跟客服核對了8 項個資,行員說1 個個資都沒有核對到,我就跟行員辯解,我在辯解時,被告就過來,很靠近我並大聲的喊「愚蠢」、「自己笨、忘記密碼代號還來這裡亂!」,我立刻回答被告「你不明究理,我的密碼代號都有記在冊子裡。」
,被告聽我這樣回覆之後就更生氣,一直重複罵我笨。
因為被告吼叫的聲音很大聲,肢體動作也很大,被告除了一直靠近我外,還張牙舞爪的把手揮起來,我先生(即自訴人鍾士銘)上前走了3 、4 步過來喊「滾開」,鍾士銘就立刻退回去樓梯口。
因為被告很兇,我們也會怕,被告緊接著喊「你說什麼?」,因為鍾士銘已經退回原本的位置,被告喊完之後就對著鍾士銘的身體先推一下,之後打鍾士銘一巴掌,鍾士銘就出手阻擋,接著雙方就扭在一起,被告把鍾士銘拖拉到牆抵住,樓梯口旁邊就是牆壁,就在那裡停住,我過去想要把鍾士銘拉出來時,我聽到被告說「我要把你的脖子扭斷!」,此時保全人員(即證人陳麒翔)就上來了。
保全拉開他們後,被告又要往鍾士銘那邊衝,保全就把被告抱住,被告對著保全說「你幹什麼?」,被告說「我是在為你們中信ㄟ!」,保全就把被告放下來,保全說打人就是不對,此時被告冷靜下來沒有動作,保全就下樓值勤。
保全下去之後,被告還是不罷休,當時我在櫃台,被告繼續衝向我,衝到我這邊對著我咆哮,被告咆哮時會用身體去壓你、靠近你,所以我就後退,我一句話都不敢吭,我蹲低身體,被告對著我咆哮至少2 次「老太婆」,後面說什麼我不記得了,我清楚聽到被告罵我「老太婆」。
之後被告又退回去中間的地方對鍾士銘咆哮,並對鍾士銘說「你給我下來,我在下面等你!」,被告講了幾次這樣重複的話就下樓了。
被告下去之後沒多久又上來,被告說「沒種,你給我下來,我在下面等你!」。
被告挑釁2 次之後就下去了,被告下樓後,鍾士銘以為沒事了,鍾士銘看我在收東西,他就下樓了,沒想到被告不肯罷休,還在1 樓門外等。
1樓門外這一段我沒有看到,是後來聽保全說被告有把鍾士銘摔在地上。
被告打鍾士銘巴掌、掐脖子跟拉到牆邊的過程,保全都還沒上來。
保全上樓後把被告與鍾士銘拉開,拉開之後,被告還作勢要毆打鍾士銘等語(見本院卷第106 至111頁)。
⒉證人鍾士銘就本件案發經過,於警詢、偵查中具結證稱:案發當天我陪我太太(即自訴人莊秀靜)到中信銀行辦理業務,因為莊秀靜辦理業務的時間比較久,在旁邊等待的先生(即被告)可能覺得等得不耐煩了,被告就開始對莊秀靜咆哮說:「老婦人怎麼連密碼都忘記了?」,並且慢慢逼近莊秀靜,讓我很擔心,所以我上前制止,被告就先對我動手,還用言語恐嚇我。
被告在上開銀行2 樓用手打我一巴掌,而且還有拉我的脖子,我們在拉扯的時候,被告還有恐嚇我說要拉斷你的脖子。
被告說「我要拉斷你的脖子」時,他只有在我的耳邊講,所以其他人聽不到。
被告在1 樓的時候是用手拉著我的脖子,把我摔倒在地。
被告打我一巴掌時,我人就暈了,我沒有去醫院驗傷,因為在報案時就會有記錄。
被告把我摔到地上的時候,保全人員(即證人陳麒翔)也有看到。
我有聽到被告對自訴人莊秀靜說「愚蠢,你自己忘記密碼,還來這裡亂!」等語(見偵卷第18至20、56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天我陪我太太莊秀靜去銀行處理事情,莊秀靜在處理事情的過程中,我聽到被告很大聲的對莊秀靜咆哮,被告的動作非常大,所以我立刻上前制止被告,叫被告滾開,當時很緊張,因為被告的動作很大,我怕被告毆打莊秀靜。
被告大概就是罵莊秀靜「蠢」、「笨」,而且被告非常靠近莊秀靜,逼的莊秀靜一直後退,我看到後就很快地走過去,很大聲地的跟被告說「你滾開!」。
當時情況非常危急,我怕莊秀靜受到傷害,因為被告已經有出現動手的動作,被告向我衝過來,抓著我的脖子,一直衝過來,我一直後退,被告有拉我脖子的動作,也有掐我的脖子,我一直後退,我用手擋住被告。
吵了一小段時間後,保全人員(即證人陳麒翔)上來,但保全都拉不開被告,保全一直制止被告,被告就突然打我一巴掌、一直拉我的脖子,這些動作是很長的時間,被告抓著我後退,不是只有抓我脖子的動作,而是一直在攻擊,被告抓著我的脖子很多次、打我巴掌一次。
被告是先掐我的脖子,再打我一巴掌。
保全一直要被告離開,之後被告終於下樓要離開了。
我以為事情落幕了,之後被告又走上來對我咆哮,被告罵說「你沒種,為什麼不跟我下去?」,被告說我躲起來,因為我怕在銀行吵到其他人,所以我就跟被告到1 樓去,當時我想說已經報警了,警察應該到了,下樓之後警察還沒有到,在銀行大門外面,被告拉著我的脖子、攻擊我,還以過肩摔的方式把我摔到地上,之後保全就過來了,我站起來後,警察就到了。
警察沒有看到被告把我摔在地上的過程,但保全有看到被告把我摔在地上的過程。
之後我們就到警局作筆錄,我沒有聽到警察或任何人告訴我要去驗傷。
當時我的手上面有抓痕、抓傷。
警察沒有跟我說要去驗傷,我以為這樣就可以了等語(見本院卷第98至106 頁)。
⒊互核證人莊秀靜、鍾士銘上開證述內容,就案發當時被告究係如何謾罵自訴人莊秀靜、如何攻擊自訴人鍾士銘及被告攻擊自訴人鍾士銘時,保全人員是否在場等重要情節,渠等陳述顯有齟齬不一致之情事,是證人莊秀靜、鍾士銘上開證詞之真實性,顯屬可疑,自無法作為補強證據證明被告有自訴人莊秀靜、鍾士銘所指公然侮辱及傷害之行為。
㈢又證人鍾士銘於本院審理時固具結證稱:被告連續、用力掐住我的脖子,把我逼到牆邊。
被告用力打我一巴掌,還用過肩摔的方式把我摔在地上,我的手背上有抓痕、抓傷。
警察沒有跟我說要去驗傷,我以為到警局做筆錄就可以了云云(見本院卷第98至105 頁),核與證人即員警劉軒志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到現場時雙方已經沒有打架或肢體衝突。
當時我沒有特別注意雙方是否有受傷的情形,但以外表看來,雙方都沒有需要到救護的狀態,所以我看不出來有受傷的情形。
後來因為自訴人鍾士銘說要提出告訴,我就請他們一起到派出所,由另外一位同事製作筆錄,我有聽到鍾士銘說要提出傷害告訴,因為當時還沒有到醫院診療,所以沒有驗傷單,也看不出他們雙方有受傷的狀況。
我有跟鍾士銘提醒傷害部分可以先去醫院驗傷。
我們通常會說我們無法判斷是否有受傷,建議到醫院診療,再拿驗傷單來提告,但是因為鍾士銘認為要馬上處理,他就沒有先去驗傷等語不符(見本院卷第94至97頁),卷內亦無自訴人鍾士銘之驗傷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自訴人鍾士銘有遭被告毆打而受傷之證據。
從而,被告雖有與自訴人鍾士銘相互拉扯、推擠,然其行為是否導致自訴人鍾士銘受傷乙節,只有自訴人鍾士銘單方之指訴,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佐,自難逕以傷害罪相繩。
㈣再參以證人即保全人員陳麒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我的工作是在1 樓幫客戶抽號碼牌,2 樓是營業櫃台,當天我聽到樓上有發生爭執的聲音,樓上銀行行員請我到樓上,我上樓後,看到二個男子(即被告與自訴人鍾士銘)互相抓住對方,纏繞在一起,但不算是扭打。
我用我的身體把雙方拉開,我跟他們說:「這邊是銀行服務的地方,麻煩到樓下、到外面。」
,後來雙方到樓下,又在銀行門口吵架,當時我們銀行的行員有報案,接著蘭雅派出所的警察就來了。
我不太清楚雙方是否有互罵,因為我是後來才上去的。
我有聽到分行的同事說,被告對自訴人莊秀靜說「你自己忘記密碼,還來亂!」,但沒有說到笨。
我沒有看到雙方在銀行大門外面發生爭執或傷害的過程,也沒有聽到雙方爭吵的過程等語(見偵卷第73、74頁、本院卷第148 至153 頁);
證人即中信銀行襄理郭素娟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案發當時我在中信銀行天母分行擔任襄理,我不太記得當天現場狀況,因為我每天都要面對很多客人,這件事情有點久了。
當時我有另一組客戶,我在他們對面,我只有打電話請保全人員上來,請他們離開現場,不要影響我們營業廳。
我沒有親眼看到發生什麼事,也不清楚實際發生什麼事,整個過程我沒有過去看,後來發生什麼事,我也都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第90至92頁),是證人陳麒翔、郭素娟之證述自無法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㈤至自訴人莊秀靜雖提出案發翌日其與證人郭素娟之對話內容影音光碟,欲證明被告有上開公然侮辱及傷害犯行,惟證人郭素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案發翌日自訴人莊秀靜有來找我,但我處在安撫客戶的狀態,所以都會順著客戶說。
我忘記當天她問些什麼了,我們是服務業,不能忤逆客戶等語明確(本院卷第93、94頁),足見上開影音光碟之對話內容是否為證人郭素娟內心真意之表達,顯非無疑,要難執此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自訴人莊秀靜、鍾士銘所舉之證據,尚無從形成被告所為構成自訴意旨所指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犯行之確信,而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是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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