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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原銘
選任辯護人 陳奕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原銘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
一、李原銘於民國105 年11月至106 年7 月間,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下稱大同分局)擔任行政組巡官;
於106 年7 月4 日起,調任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下稱交通大隊)擔任警務員,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㈠其明知於附表一所示之106 年3 月、106 年8 月間(附表1-5、1-7 ),並未執行如附表一所示之職務,而仍利用職務上機會,虛偽填載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而虛報如附表一所示106 年3 月、106 年8 月之加班時數,並依層送交承辦單位、督察室、人事室、會計室之人員,使該等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如數核發超勤加班費,李原銘因此詐得9 小時(附表1 -5之24小時扣除附表2-5 之15小時)、4 小時(附表1-7參照)之浮報金額;
㈡明知其並未於105 年11月間至106 年8 月間,實際執行如附表一所示之督導勤務,仍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1 至1-6 所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勤務督導報告」,將「督導所見」等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上開公文書,並於製作後向上級之巡官陳閱,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大同分局進行督導勤務之正確性。
嗣經大同分局抽查督導人員督導情形,發現李原銘未實際執行勤務督導及溢領超勤加班費,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調查,而發現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定有明文。
本案當事人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280 號卷【下稱本院審訴字卷】第52頁、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83 號卷【下稱本院卷】二第24頁、第45至65頁),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即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得心證之理由:訊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對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士林地檢署107 年度他字第1668號卷【下稱他字卷】一第24至35頁,第57至62頁,他字卷二第1 至11頁、第12至17頁,第182 至187 頁、第211 至214 頁、第276 至282 頁、他字卷三第5 至14頁、士林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1549號偵卷【下稱偵字卷】第25至27頁、本院審訴字卷第52頁、本院卷二第24、45頁),核與證人鄒介元、陳秉傳、李冠民、謝健德、張云緯、吳龍錦、鄭雯心、陳建宏所述相符(他字卷二第197 至200 頁、第252 至253 頁、第257 至258 頁、第269 至273 頁),並有督導情形浮報清冊、大同分局106 年5 月15日及同年6 月8 日簽呈影本、大同分局憑證影本、大同分局105 年11月第4 週、105 年12月第1 、3 、5 週、106 年1 月第4 週、106 年2 月第2 週、第4 週、3月第2 週、第3 週、第4 週、第5 週勤務督導規劃表、被告製作之105 年11月21日、26日、12月2 日、17日、27日、106 年1 月25日、2 月10日、23日、25日、3 月7 日、12日、17日、22日、27日勤務督導報告、大同分局105 年11月21日、22日、26日、27日、12月2 日、14日(1730至1800、2000至2200、0000至0630)、15日(1200至1215、0400至0830、0830至1130)、17日、27日、29日、30日、106 年1 月5 日、25日、26日、2 月10日、22日、23日、25日、26日、3 月6 日、7 日、8 日、12日、17日、20日、21日、22日、27日、28日、4 月12日(0400至0930、1730至1730、2100至1230)、13日、19日、20日員警出入及領用設備登記簿、大同分局105 年11月、12月、106 年1 月、2 月、3 月、4 月加班超勤時數明細表、大同分局105 年11月、12月、106 年1 月、2 月、3 月、4 月加班超勤費印領清冊、大同分局105 年11月、12月、106 年1 月、2 月、3 月、4 月超勤情形統計一覽表、大同分局106 年4 月探訪工作日程表、交通大隊收款收據影本、交通大隊106 年8 月加班超勤時數明細表、交通大隊106 年8 月加班超勤費印領清冊、交通大隊106 年8月督導分配表、交通大隊106 年8 月24日(1730至1830、2100至2200)、25日員警出入及領用設備登記簿、交通大隊106 年8 月24日勤務督導報告、被告於105 年11月1 日至106年4 月30日之出勤總表、被告之勤惰紀錄卡明細、105 年11月至106 年10月30日之出勤明細、職務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警員職務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8 年3 月25日北市警政字第1083000884號函及所附之交通大隊公務車輛使用登記簿影本、交通大隊收款收據影本(見他字卷一第37頁、39頁、53頁、64頁、79頁、81至85頁、91至97頁、99至100 頁、103 至108 頁、110 至116 頁、118 至135頁、137 至162 頁、164 至170 頁、172 至179 頁、181 至187 頁、189 至195 頁、199 至210 頁、214 至220 頁、224 至232 頁、236 至237 頁、240 至242 頁、244 至246 頁、251 至276 頁、他字卷二第19至42頁、45至63頁、68至115 頁、118 至122 頁、125 至128 頁、174 至175 頁、177至181 頁、188 至196 頁、203 至206 頁、226 至248 頁、254 至256 頁、259 至268 頁、偵字卷第12至22頁)等附卷可據,是認其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而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之1 至1 之7 所示請領之加班費,係以每月1 期為依據而辦理申領,則被告逐月於每月所為之申領行為,客觀上時間密接、關連,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被告主觀上亦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同一月份內接續提出,該等行為自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僅成立一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之接續犯;
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被告未實際執行勤務督導,而仍製作附表一編號1-1 至1-6 所示之督導報告,並於製作後送上級陳閱,其登載不實之行為,為行使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於密接之時間內,利用同一機會,多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應係基於接續之犯意為之,僅論以一罪。
被告所為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間,均基於單一行使公務員載不實公文書以達成詐領款項之目的,俱為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㈡刑之減輕事由:1.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所謂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為犯罪之事實陳述,不包括該法律事實之評價,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仍無礙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48 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偵查中時就前揭客觀事實均已承認(見他字卷三第282 頁),並繳納超出本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876 元(計算式:1,980 元【106 年3 月份浮報之金額】+896 元【106年8 月浮報之金額】=2,876 元)之金額共1 萬5,636 元,有大同分局憑證及交通大隊收款收據影本在卷可考(見他字卷一第80至87頁、他字卷二第174 頁),雖其偵查中曾辯稱無主觀不法所有意圖(他字卷三第14頁),惟此辯解屬其對該行為在刑法上評價之主張,不能據以否定其於偵查中已就被訴犯罪事實自白之效力,並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2.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所謂「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貪污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等一切情節予以認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78號判決參照)。
經衡酌被告各次詐得金額總額僅2,876元(計算式如上所述),低於5 萬元,難認對社會秩序有重大戕害,亦與一心利用職務斂聚財物之貪污樣態有別,堪認情節輕微,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適用,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其刑。
3.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意旨,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
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而言(即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以本案被告係自我檢視超勤申領資料,於發現後恐有溢領之虞,旋即主動項服務單位辦理繳回,且撰寫公文報告向單位正式認錯道歉,足見被告犯後態度甚佳、違反義務之程度不重、對機關所造成之損害非鉅,兼以被告任職警察人員迄今,共累積153 次嘉獎、記功4 次,顯示被告品行尚優,且本案被告僅獲2,876 元之不法利益,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相比,確實情輕法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
惟查,被告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業已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其刑度相較原本之法定刑,已減輕甚多,要已無情輕法重之憾。
衡以貪污治罪條例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藉端強占、勒索財物及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各類貪污犯行均予以重罰,故貪污犯行乃極為嚴重之觸法行為,此應屬眾所周知,而被告自承自103 年起即從事警職巡官工作(見本院卷二第66頁),對此更無不知之理,竟忘卻其身分職責,無視法律之嚴厲禁制,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損害政府機關之廉潔,雖詐得之款項非鉅,仍相當程度破壞官箴,亦影響人民對公權力之信賴,其可非難性仍高,綜觀其情節,實無另有特殊之原因或堅強事由,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誠難以其所執上開各情,即率予輕縱,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㈢爰審酌被告身為大同分局巡官及交通大隊警務員之公務員,竟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對公務員之廉潔形象產生損害,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偵查中復已繳交超出其犯罪所得總額之金額,且案發後自我檢視超勤申領資料、主動向服務單位辦理繳回犯罪所得,並撰寫公文報告向服務單位致歉(見他字卷一第64至65頁、他字卷二第168至169 頁),犯後態度甚佳,且其於本案前均無犯罪前科(見本院卷二第5 頁),所詐取之金額非鉅;
另審酌被告於本案自承因甫到職,業務不熟悉,於辦公室內處理其他業務而未實際去督導,因怕未實際執行督導等情恐將被懲處,始為本案犯行(見本院卷二第67頁)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再參諸被告任職警察人員迄今,共累積153 次嘉獎、記功4 次(見他字卷一第22頁),顯示被告品行尚優,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為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單身、與父母同住、目前停職中沒有收入、停職前月收約6 萬元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二第68至6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5 頁),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深具悔意,堪認被告雖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然歷此偵審程序,信其已能知所警惕,慎重行事,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㈤另按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本案所為犯行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
三、本案犯罪所得無庸沒收、追徵之說明:查被告所詐領所得之加班費金額,總計共2,876 元,已如上所述,為其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
惟被告上開詐得之財物,業於偵查中將1 萬5,636 元繳回其所屬單位即大同分局及交通大隊,已見前述,可證被告犯罪所得既已全數繳回,本案自無庸宣告沒收、追徵,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16條、第213條、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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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10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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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督導性質│申報時間 │實際簽出入 │浮報時數│浮報金額│有無督導│備註 │
│ │ │ │ │ │(小時)│ │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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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月21日│一般督勤│20時至24時│未簽出僅簽入│4 │880元 │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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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月26日│一般督勤│12時至16時│均無 │4 │880元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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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8小時 │
└───────────────────────────────────────────────┘
1-2
┌───────────────────────────────────────────────┐
│月份:105年12月 │
├──┬────┬────┬─────┬──────┬────┬────┬────┬──────┤
│編號│日期 │督導性質│申報時間 │實際簽出入 │浮報時數│浮報金額│有無督導│備註 │
│ │ │ │ │ │ │ │報告 │ │
├──┼────┼────┼─────┼──────┼────┼────┼────┼──────┤
│1 │12月2日 │交通督導│6時30分至 │均無 │2 │440元 │無 │8時52分上班 │
│ │ │ │9時30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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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月2日 │交通督導│17時30分至│均無 │2 │440元 │無 │17時56分下班│
│ │ │ │19時30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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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2月14日│正俗探訪│17時30分至│僅簽出未簽入│3 │660元 │無 │18時35分下班│
│ │ │(專案勤│21時30分 │ │ │ │ │ │
│ │ │務) │ │ │ │ │ │ │
├──┼────┼────┼─────┼──────┼────┼────┼────┼──────┤
│4 │12月15日│交通督導│6時30分至 │僅簽出未簽入│2 │440元 │無 │18時34分上班│
│ │ │ │9時30分 │ │ │ │ │ │
├──┼────┼────┼─────┼──────┼────┼────┼────┼──────┤
│5 │12月15日│交通督導│17時30分至│均無 │2 │440元 │無 │23時57分下班│
│ │ │ │19時30分 │ │ │ │ │ │
├──┼────┼────┼─────┼──────┼────┼────┼────┼──────┤
│6 │12月17日│一般督勤│8時至12時 │9時簽出,12 │1 │220元 │無 │ │
│ │ │ │ │時簽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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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2月27日│一般督勤│12時至16時│均無 │1 │220元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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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2月30日│交通督導│6時30分至 │均無 │2 │440元 │無 │8時59分上班 │
│ │ │ │9時30分 │ │ │ │ │ │
├──┼────┼────┼─────┼──────┼────┼────┼────┼──────┤
│9 │12月30日│交通督導│17時30分至│均無 │2 │440元 │無 │18時3分下班 │
│ │ │ │19時30分 │ │ │ │ │ │
├──┴────┴────┴─────┴──────┴────┴────┴────┴──────┤
│共計17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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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月份:106年1月 │
├──┬────┬────┬─────┬──────┬────┬────┬────┬──────┤
│編號│日期 │督導性質│申報時間 │實際簽出入 │浮報時數│浮報金額│有無督導│備註 │
│ │ │ │ │ │ │ │報告 │ │
├──┼────┼────┼─────┼──────┼────┼────┼────┼──────┤
│1 │1月5日 │0105專案│6時30分至 │僅簽出未簽入│1 │220元 │無 │6時55分上班 │
│ │ │勤務 │8時30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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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月25日 │一般督勤│22時至26日│均無 │4 │880元 │有 │ │
│ │ │ │2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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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5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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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月份:10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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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督導性質│申報時間 │實際簽出入 │浮報時數│浮報金額│有無督導│備註 │
│ │ │ │ │ │ │ │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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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月10日 │一般督勤│17時至20時│均無 │無 │無 │有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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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月23日 │一般督勤│0時至4時 │均無 │4 │880元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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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月25日 │一般督勤│20時至24時│均無 │4 │880元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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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8小時 │
└───────────────────────────────────────────────┘
1-5
┌───────────────────────────────────────────────┐
│月份:106年3月 │
├──┬────┬────┬─────┬──────┬────┬────┬────┬──────┤
│編號│日期 │督導性質│申報時間 │實際簽出入 │浮報時數│浮報金額│有無督導│備註 │
│ │ │ │ │ │ │ │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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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月7日 │一般督勤│4時至8時 │均無 │4 │880元 │有 │8時50分上班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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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月8日 │交通督導│6時30分至 │均無 │2 │440元 │無 │8時55分上班 │
│ │ │ │8時30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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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月8日 │交通督導│17時30分至│均無 │1 │220元 │無 │18時3分下班 │
│ │ │ │19時30分 │ │ │ │ │ │
│ │ │ │ │ │ │ │ │ │
├──┼────┼────┼─────┼──────┼────┼────┼────┼──────┤
│4 │3月12日 │一般督勤│16時至20時│均無 │4 │880元 │有 │ │
│ │ │ │ │ │ │ │ │ │
├──┼────┼────┼─────┼──────┼────┼────┼────┼──────┤
│5 │3月17日 │一般督勤│17時至20時│均無 │2 │440元 │有 │ │
│ │ │ │ │ │ │ │ │ │
├──┼────┼────┼─────┼──────┼────┼────┼────┼──────┤
│6 │3月20日 │交通督導│6時30分至 │均無 │1 │220元 │無 │7時46分上班 │
│ │ │ │8時30分 │ │ │ │ │ │
├──┼────┼────┼─────┼──────┼────┼────┼────┼──────┤
│7 │3月20日 │交通督導│17時30分至│均無 │2 │440元 │無 │17時42分下班│
│ │ │ │19時30分 │ │ │ │ │ │
├──┼────┼────┼─────┼──────┼────┼────┼────┼──────┤
│8 │3月22日 │一般督勤│0時至4時 │均無 │4 │880元 │有 │ │
│ │ │ │ │ │ │ │ │ │
├──┼────┼────┼─────┼──────┼────┼────┼────┼──────┤
│9 │3月27日 │一般督勤│20時至24時│20時30分簽出│4 │880元 │無 │20時44分下班│
│ │ │ │ │未簽入 │ │ │ │ │
├──┴────┴────┴─────┴──────┴────┴────┴────┴──────┤
│共計24小時 │
└───────────────────────────────────────────────┘
1-6
┌───────────────────────────────────────────────┐
│月份:106年4月 │
├──┬────┬────┬─────┬──────┬────┬────┬────┬──────┤
│編號│日期 │督導性質│申報時間 │實際簽出入 │浮報時數│浮報金額│有無督導│備註 │
│ │ │ │ │ │ │ │報告 │ │
├──┼────┼────┼─────┼──────┼────┼────┼────┼──────┤
│1 │4月12日 │交通督導│6時30分至 │均無 │1 │220元 │無 │8時56分上班 │
│ │ │ │8時30分 │ │ │ │ │ │
├──┼────┼────┼─────┼──────┼────┼────┼────┼──────┤
│2 │4月13日 │正俗探訪│17時30分至│有簽出,21時│1 │220元 │無 │21時8分下班 │
│ │ │ │21時30分 │簽入 │ │ │ │ │
├──┼────┼────┼─────┼──────┼────┼────┼────┼──────┤
│3 │4月20日 │交通督導│6時30分至 │均無 │1 │220元 │無 │8時50分上班 │
│ │ │ │8時30分 │ │ │ │ │ │
├──┼────┼────┼─────┼──────┼────┼────┼────┼──────┤
│4 │4月20日 │交通督導│17時30分至│均無 │2 │440元 │無 │18時28分下班│
│ │ │ │19時30分 │ │ │ │ │ │
├──┴────┴────┴─────┴──────┴────┴────┴────┴──────┤
│共計5小時 │
└───────────────────────────────────────────────┘
1-7
┌───────────────────────────────────────────────┐
│月份:106年8月 │
├──┬────┬────┬─────┬──────┬────┬────┬────┬──────┤
│編號│日期 │督導性質│申報時間 │實際簽出入 │浮報時數│浮報金額│有無督導│備註 │
│ │ │ │ │ │ │ │報告 │ │
├──┼────┼────┼─────┼──────┼────┼────┼────┼──────┤
│1 │8月24日 │勤務督導│18時至22時│均無 │4小時 │896元 │有 │ │
│ │ │ │ │ │ │ │ │ │
└──┴────┴────┴─────┴──────┴────┴────┴────┴──────┘
附表二
2-1
┌────────────────────────────┐
│月份:105年11月 │
├──┬────┬───────┬───────┬────┤
│編號│日期 │標準上下班 │實際上下班 │時數 │
│ │ │ │ │ │
├──┼────┼───────┼───────┼────┤
│1 │11月30日│8時30分上班 │8時46分上班 │4 │
│ │ │17時30分下班 │21時55分下班 │ │
├──┴────┴───────┴───────┴────┤
│共計8小時 │
└────────────────────────────┘
2-2
┌────────────────────────────┐
│月份:105年12月 │
├──┬────┬───────┬───────┬────┤
│編號│日期 │標準上下班 │實際上下班 │時數 │
│ │ │ │ │ │
├──┼────┼───────┼───────┼────┤
│1 │12月8日 │8時30分上班 │8時59分上班 │4 │
│ │ │17時30分下班 │22時38分下班 │ │
├──┼────┼───────┼───────┼────┤
│2 │12月15日│同上 │8時34分上班 │6 │
│ │ │ │23時57分下班 │ │
├──┼────┼───────┼───────┼────┤
│3 │12月16日│同上 │8時57分上班 │3 │
│ │ │ │21時14分下班 │ │
├──┼────┼───────┼───────┼────┤
│4 │12月27日│同上 │8時42分上班 │2 │
│ │ │ │20時2分下班 │ │
├──┼────┼───────┼───────┼────┤
│5 │12月28日│同上 │8時58分上班 │3 │
│ │ │ │21時38分下班 │ │
├──┴────┴───────┴───────┴────┤
│共計18小時 │
└────────────────────────────┘
2-3
┌────────────────────────────┐
│月份:106年1月 │
├──┬────┬───────┬───────┬────┤
│編號│日期 │標準上下班 │實際上下班 │時數 │
│ │ │ │ │ │
├──┼────┼───────┼───────┼────┤
│1 │1月4日 │8時30分上班 │8時53分上班 │3(當日 │
│ │ │17時30分下班 │22時58分下班 │報加班2 │
│ │ │ │ │小時) │
├──┼────┼───────┼───────┼────┤
│2 │1月10日 │同上 │8時18分上班 │1 │
│ │ │ │18時48分下班 │ │
├──┼────┼───────┼───────┼────┤
│3 │1月17日 │同上 │7時22分上班 │1 │
│ │ │ │17時37分下班 │ │
├──┼────┼───────┼───────┼────┤
│4 │1月18日 │同上 │8時49分上班 │1(當日 │
│ │ │ │20時25分下班 │報加班1 │
│ │ │ │ │小時) │
├──┴────┴───────┴───────┴────┤
│共計6小時 │
└────────────────────────────┘
2-4
┌────────────────────────────┐
│月份:106年2月 │
├──┬────┬───────┬───────┬────┤
│編號│日期 │標準上下班 │實際上下班 │時數 │
│ │ │ │ │ │
├──┼────┼───────┼───────┼────┤
│1 │2月6日 │8時30分上班 │8時58分上班 │1 │
│ │ │17時30分下班 │19時49分下班 │ │
├──┼────┼───────┼───────┼────┤
│2 │2月13日 │同上 │9時上班 │3 │
│ │ │ │21時19分下班 │ │
├──┼────┼───────┼───────┼────┤
│3 │2月14日 │同上 │8時56分上班 │3 │
│ │ │ │21時53分下班 │ │
├──┼────┼───────┼───────┼────┤
│4 │2月16日 │同上 │8時58分上班 │2 │
│ │ │ │20時44分下班 │ │
├──┼────┼───────┼───────┼────┤
│5 │2月20日 │同上 │8時39分上班 │3 │
│ │ │ │20時57分下班 │ │
├──┼────┼───────┼───────┼────┤
│6 │2月21日 │同上 │8時55分上班 │2 │
│ │ │ │20時27分下班 │ │
├──┼────┼───────┼───────┼────┤
│7 │2月23日 │同上 │8時59分上班 │2 │
│ │ │ │20時23分下班 │ │
├──┼────┼───────┼───────┼────┤
│8 │2月24日 │同上 │8時56分上班 │1 │
│ │ │ │19時14分下班 │ │
├──┴────┴───────┴───────┴────┤
│共計17小時 │
└────────────────────────────┘
2-5
┌────────────────────────────┐
│月份:106年3月 │
├──┬────┬───────┬───────┬────┤
│編號│日期 │標準上下班 │實際上下班 │時數 │
│ │ │ │ │ │
├──┼────┼───────┼───────┼────┤
│1 │3月1日 │8時30分上班 │8時59分上班 │2 │
│ │ │17時30分下班 │20時1分下班 │ │
├──┼────┼───────┼───────┼────┤
│2 │3月6日 │同上 │8時59分上班 │1 │
│ │ │ │19時42分下班 │ │
├──┼────┼───────┼───────┼────┤
│3 │3月7日 │同上 │8時56分上班 │1 │
│ │ │ │18時58分下班 │ │
├──┼────┼───────┼───────┼────┤
│4 │3月9日 │同上 │8時59分上班 │3 │
│ │ │ │21時27分下班 │ │
├──┼────┼───────┼───────┼────┤
│5 │3月13日 │同上 │8時59分上班 │3 │
│ │ │ │21時33分下班 │ │
├──┼────┼───────┼───────┼────┤
│6 │3月14日 │同上 │9時上班 │1 │
│ │ │ │19時2分下班 │ │
├──┼────┼───────┼───────┼────┤
│7 │3月27日 │同上 │8時43分上班 │3 │
│ │ │ │20時44分下班 │ │
├──┼────┼───────┼───────┼────┤
│8 │3月31日 │同上 │8時58分上班 │1 │
│ │ │ │19時6分下班 │ │
├──┴────┴───────┴───────┴────┤
│共計15時 │
└────────────────────────────┘
2-6
┌────────────────────────────┐
│月份:106年4月 │
├──┬────┬───────┬───────┬────┤
│編號│日期 │標準上下班 │實際上下班 │時數 │
│ │ │ │ │ │
├──┼────┼───────┼───────┼────┤
│1 │4月6日 │8時30分上班 │8時57分上班 │3 │
│ │ │17時30分下班 │21時5分下班 │ │
├──┼────┼───────┼───────┼────┤
│2 │4月11日 │同上 │8時44分上班 │3 │
│ │ │ │21時14分下班 │ │
├──┼────┼───────┼───────┼────┤
│3 │4月12日 │同上 │8時56分上班 │1(17時 │
│ │ │ │21時26分下班 │30分至19│
│ │ │ │ │時30分申│
│ │ │ │ │報超勤加│
│ │ │ │ │班) │
├──┼────┼───────┼───────┼────┤
│4 │4月17日 │同上 │8時45分上班 │2 │
│ │ │ │20時10分下班 │ │
├──┼────┼───────┼───────┼────┤
│5 │4月25日 │同上 │8時10分上班 │3 │
│ │ │ │20時41分下班 │ │
├──┴────┴───────┴───────┴────┤
│共計12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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