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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坤仁
指定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坤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被告黃坤仁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等罪嫌,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裁定羈押,嗣並於108 年11月14日、109 年1 月14日兩度延長羈押2 個月迄今。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故,著自109 年3 月14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 個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 宜 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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