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金訴,174,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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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定豐


選任辯護人 楊宗儒律師
黃詠劭律師
被 告 魏太郎



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陳冠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826 號、107 年度偵字第15491 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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