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金訴,176,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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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6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哲


選任辯護人 徐人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969號)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11699 號、第118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65 號、108 年度金訴字第176 號被告張嘉哲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甲股承辦)。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

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2772 號案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辯護人當庭聲請將本案移送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65 號卷第107 、108 頁),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函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甲股)是否同意合併審理本案,經該院函覆「同意合併審理」,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3 月16日北院忠刑甲108 審訴1174字第1099006328號函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上開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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