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林黃幸美
被 告 王政杰
黃清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