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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暢曉雁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
被 告 高智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自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智明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自字第7 號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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