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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江佩蓉
被 告 陳奕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被告陳奕蓁應給付原告江佩蓉新臺幣9 萬9,974 元,及自民國107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及理由:詳如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66號刑事案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奕蓁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66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江佩蓉之訴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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